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銀監發[2010]100號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經2010年7月23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融資性擔保機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之間的業務合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穩定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對象為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四條 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礎上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信息。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可比性的原則披露信息。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會計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八條 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本指引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報告。
(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三)風險管理。
(四)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和融資性擔保業務情況。
(五)資本金構成和資金運用情況。
(六)財務會計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托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主體信用評級的,應當將公司信用評級報告內容概要在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公司概況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簡介。
(二)經營計劃。
(三)組織架構、分支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四)合作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最大十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名稱、基本情況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本年度內召開的股東(大)會重要決議。
(三)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五)高級管理層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六)內部控制情況,重點披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披露下列風險管理情況:
(一)風險管理概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原則、流程、組織架構和職責劃分以及新建制度,經營活動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代償損失的核銷標準,反擔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情況。
(二)信用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的管理方法,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暴露的期末數。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包括:影響流動性的因素,反映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以及流動性資產與一年內到期擔保責任的匹配情況,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方法。
(四)市場風險管理。包括:因利率、匯率以及其他因素變動而產生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水平,市場風險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風險管理。包括: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執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可能對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風險因素,公司對該類風險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就本年度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和融資性擔保業務情況分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況:期末在保余額、當年累計擔保額、近三年累計擔保額。
(二)代償情況:當年新增代償額、近三年累計代償額。
(三)追償及損失情況:當年代償回收額、近三年累計代償回收額和累計損失核銷額。
(四)準備金情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一般風險準備金余額。
(五)集中度情況:最大十家客戶集中度明細、最大三家關聯客戶集中度明細。
(六)放大倍數:擔保業務放大倍數、融資性擔保業務放大倍數。
(七)業務質量:擔保代償率、代償回收率、擔保損失率、撥備覆蓋率。
(八)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和整改的情況。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披露本年末資本金構成及本年度資金運用明細。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
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及時披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公司第一大股東變動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
(三)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和住所的變更。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
(五)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六)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公司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重大事項發生的時間、基本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1 O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申請延期披露。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將重大事項臨時報告自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及時披露。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采用郵寄、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將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送達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將年度報告同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對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公司的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所披露信息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表意見并單獨列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沒有規定、但不披露相關信息可能導致對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產生錯誤判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將相關信息視為關鍵信息及時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披露參照本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涉及的指標適用《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